2024年5月17日消息,东莞凤岗心怡诊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,使用的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、标准和规定及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、卫生要求,被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。
根据公告内容,东莞凤岗心怡诊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联兴路69号101室未按规定填写《门诊日志》,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,不符合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第十四条“门(急)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。”的有关规定,使用的碘伏消毒液未标注开瓶日期、失效日期,未执行《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未上锁防盗,不符合环境保护、卫生要求。
东莞凤岗心怡诊所有限公司违反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(四)项、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一条、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第(一)项,构成了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,使用的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、标准和规定及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、卫生要求的违规行为。由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作出警告,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